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9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处理扶沟县2005-200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过程中,对扶沟县X镇报送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和崔桥镇报送的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的呆账核销材料,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严,对扶沟县X镇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20万元和崔桥镇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25万元的呆账错误核销,造成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损失4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没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异议,对上报呆账错误核销有一定责任。现已认识到错误,决心改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任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秘书。2006年12月19日,周口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申报2005-2006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周财农【2006】X号通知,要求县级财政、农发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后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了此项工作的办理,对于扶沟县X镇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和崔桥镇的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的呆账核销的报送材料,被告人孙某某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相关材料上加盖了扶沟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公章。造成扶沟县X镇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20万元和崔桥镇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25万元的呆账错误核销,中央财政有偿项目资金45万元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2006年12月经办的“韭园镇鱼藕混养基地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相关呆账核销材料系虚假材料。(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崔桥镇的2005年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的呆账核销的相关材料是其经办的,为编造的虚假材料。(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对于扶沟县X镇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和崔桥镇的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的呆账核销的报送材料,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把关不严的事实。(5)书证周财农【2006】X号文件。(6)韭园镇鱼藕混养有偿项目资金和崔桥镇的双层拱棚有偿项目资金的呆账核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转账手续。(7)书证户籍证明一份。(8)书证中共扶沟县委农工办有关孙某某的身份证明一份。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秘书,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虚假材料上加盖了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印章,得以审批,造成中央财政项目资金45万元流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予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雪良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