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子佩,湖南方缔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时,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赵某某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95元,减半收取4397.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26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龙新佳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