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何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德和独任审理,于2009年6月1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仕文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1、由被告何某偿还原告欠款x元;2、由被告何某偿还利息923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原告的钱是事实,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在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2009年7月30日前偿还余下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共计x元(利息6700元);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原告李某某承担217.5元,被告何某承担21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德和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