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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某甲等诉被告成某戊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甲。

原告成某乙。

原告成某丙。

原告成某丁。

被告成某戊。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被继承人成某某系原、被告的父亲。成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去世,成某某之妻李某某于1973年3月16日去世,成某某之父母均已先于成某某去世。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遗产如下: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人民币3,500元(币种下同);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3,000元;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5,000元;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3,500元;成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10,000元。被继承人成某某名下的五张存款存单累计总金额25,000元。上述存单现均在被告成某戊处。因原、被告双方在其父成某某去世后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成某某名下的存单归成某甲继承所有;

二、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乙人民币5,000元;

三、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丙人民币5,000元;

四、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丁人民币5,000元;

五、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戊人民币5,000元;

六、上述存单利息由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平均分配;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3元,由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遴

书记员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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