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甲。
原告成某乙。
原告成某丙。
原告成某丁。
被告成某戊。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被继承人成某某系原、被告的父亲。成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去世,成某某之妻李某某于1973年3月16日去世,成某某之父母均已先于成某某去世。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遗产如下: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人民币3,500元(币种下同);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3,000元;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5,000元;成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3,500元;成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帐号某某,金额10,000元。被继承人成某某名下的五张存款存单累计总金额25,000元。上述存单现均在被告成某戊处。因原、被告双方在其父成某某去世后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成某某名下的存单归成某甲继承所有;
二、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乙人民币5,000元;
三、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丙人民币5,000元;
四、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丁人民币5,000元;
五、成某甲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给付成某戊人民币5,000元;
六、上述存单利息由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平均分配;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3元,由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遴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