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47岁,无业。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登记结婚,1987年生一女,现年22岁。婚后俩人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自2002年至2005年间,经常不回家,2006年至2009年一直在外,无法再维持这各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叫王某,22岁。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二十多年,但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最近几年更是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晋京豫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