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郑某
被告郑某
被告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郑某(2010年11月1日去世)与被告吴某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告及被告郑某、郑某。被继承人郑某身前留有存款、股票,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郑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X村支行内存款、南市支行内存款、长寿路支行内存款、德邦证券上海志丹路营业部内股票、基金、资金余额均归原告郑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