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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钱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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