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钱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