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原告苏某
被告胡某
被告胡某
被告胡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胡某(2009年2月13日去世)与原告孙某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被告。原告苏某系被继承人胡某的母亲。上海市X村X号201-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胡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胡某名下上海市X村X号201-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所有;
二、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胡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三、原告苏某、被告胡某、胡某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