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区。
法定代表人XX,联合主席。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层。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男,住上海市长宁区XX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的《XX租户合同》于2010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XX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前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一层XX馆内XX商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XX公司,房屋内附着装饰装修归原告XX公司所有;
三、被告XX公司已经支付原告XX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元、施工保证金x元及广告费x元,归原告XX公司所有;
四、被告XX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支付原告正大商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15万元;
五、被告XX对被告XX公司上述第四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原告XX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7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卓郁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孙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