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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镇X村人。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鹏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8月份,其开始为杨某乙建造住宅房,于2007年夏建造完毕。双方遂进行劳务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x元,并出具欠条一支为证,承诺在半个月内付清下欠劳务费,但是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x元工程款。

被告辩称:2007年,杨某甲与其签订了关于修建住房的劳务合同,并于该年开始施工,在工程收尾阶段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x元。期间,被告虽向原告指出其所建房屋在火炉、墙面等方面存在工程瑕疵问题,但原告承诺将在后期的施工中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时至今日,原告亦未履行承诺的维修义务。另外,因原告修建房屋存在瑕疵,为不影响本人正常居住,被告垫付资金完成应由原告完成的后期工程。为此,被告要求在原告诉求中扣除该笔费用,并处理其所建房屋至今遗留问题,之后给付下欠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以口头方式订立了关于建造住房的劳务合同。2008年夏,该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被告杨某乙下欠原告杨某甲工程款x元至今未付。在原告交工后,原告所建房屋存在瑕疵,为不影响居住,被告独立对该房屋进行续建和修缮,并产生以下费用:木工工资、电工工资、栅栏焊接费用、工人工资。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劳务费未果,由此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乙于4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三万元。

二、被告因续建原告所建房屋垫付费用为8000元。

三、原告自愿将下欠二万元作为解决被告现居住房屋炉子和窗纱工程遗留问题的押金。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杨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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