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清流稽征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清流稽征所稽查股股长,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与被执行人陈某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路规费人民币1760元及滞纳金368元,合计人民币21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04年8月30日履行公路规费人民币176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以闽(略)货车超过报废年限,多年未参加年检,车辆已自行解体变卖,车辆档案被注销为由,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给予减免滞纳金368元。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经研究,同意给予减免滞纳金3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来发
二○○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