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1年5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段某趁无人之际将同宿舍赵某的铁皮柜打开盗走其工资存折,后段某先后到中国银行渑池支行、义马支行分别支取现金4000元、x元,共计x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候某证言,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陈述,书证中国银行业务交易单、候某群农业银行存折交易明细复印件、收某、领条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
人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赵峰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