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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姜某、朱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男,现年51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现年5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芮锐,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现年35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男,现年60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现年32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裴某与被上诉姜某、朱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裴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坤,被上诉人姜某的委托代理人芮锐、朱某甲,被上诉人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镇平县X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裴某。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尤扬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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