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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寨乡X村东北地无证采伐树木129棵。经滑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材积12.828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延XX、边XX、付XX、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为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常永前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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