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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10年3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略)。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户县X街寻找抢劫目标,后将行人田某作为目标予以尾随,途中从路边树上解下一截铁丝备用,尾随被害人田某至户县X镇X巷宁西家属楼,见田某进到二门四楼北户家中,确定楼道无人时,将田某家门口的电源开关拉下断电,见田某一人出门查看电源开关,断定其家中只有一人。几分钟后,李某某再次切断田某家电源,藏在一侧,待田某打开木门、防盗门去查看电源时,李某某将田某猛推到室内关闭木门。在田某家一卧室内李某某对田某殴打,后用铁丝将田某双手、双脚捆绑,抢劫田某现金720.7元、x牌800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逃离现场。破案后,从李某某女友霍某处追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为证实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户县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田某即尾随其后,跟踪途中在路边树上顺手解下一根铁丝备用,被害人田某进入其居住的户县X镇X巷宁西家属楼二门四楼北户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确认楼道无人后将田某家门外的电源开关拉下,田某发现停电遂出门查看,并将电源接通。被告人李某某断定被害人家中只有田某一人,几分钟后再次切断电源,田某再次出门查看电源时,被告人李某某便将被害人田某猛推到室内,并关上木门。被告人李某某在田某家里一卧室内,对田某实施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铁丝将田某双手、双脚捆绑,抢劫现金720.7元,x牌800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田某陈述;3、证人杨某、罗某、张某、霍某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结论书;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韩慧利

审判员刘军鹏

人民陪审员张希兰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英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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