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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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