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安阳县X乡X村张××家,将张××停放在过道的一辆重庆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偷走,后在藏匿该摩托车时被张××碰见。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60元。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证言、物价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