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36岁。
被告杨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被告已支付所欠欠款为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军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