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第二中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城郊乡小学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辰溪人民法院(2008)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8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8)辰民一初字第19-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的每月工资1000元整,冻结期间不得给付,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薛某某在辰溪县财政局工资收入的扣留。
二、划拨薛某某在辰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x元至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
三、继续扣留薛某某在辰溪县财政局的工资。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