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泌阳县安监局局长。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现届政协委员。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在(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张某某结婚以来,一直由其妻张某某掌管(略)庭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2009年王某某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王某某、张某某夫妇人民币、存单、借据等款物共计x.58元。至200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其(略)中共有财产及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x.58元,其中能说明来源的有x元,余款x.58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纳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x.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韩某、张某某的证言、泌阳县委对2007年度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表彰奖励决定、王某某在三亚买的房子(以王某的名义购买)的档案、张某某在驻马店中南房地产购买房子的发票、购买合同、张某某购买驻马店饮料食品厂(略)属楼房子的收款收据、杨某、张某某借王某某(略)款三十万元的借条、王某某存折、张某某购买花园供销社门面房协议书、水利局对面房子租赁协议的房租收据、张某某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王某某张某某出售花园友谊新村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手续、王某某和张某某工资证明、王某某案件扣押冻结款统计、王某某户籍证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略)工作人员,其(略)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x.58元,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纳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x.58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x.58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