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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吴某甲、吴某乙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8月23日,申请人没有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既然申请人没有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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