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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x元;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400元;返还申请人钢管3米、丝杠6个;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37元,执行费1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万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6月30日以前给付申请人所有案件款,执行费145元刘某已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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