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侯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慧芳,陕西尚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5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秀,陕西尚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申侯林、高某甲、高某乙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