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第一高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任总务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桐柏县第一高某中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建
审判员张继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