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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执行字第67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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