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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45岁。

上诉人王某甲为与王某乙、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邹根成、王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长太、田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王某甲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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