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45岁。
上诉人王某甲为与王某乙、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邹根成、王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长太、田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王某甲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