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喻某某在正阳县城至汝南埠的客车上,趁张××不备,将其上衣衣兜用刀片划破,盗取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黄××、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叶蓉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