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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周某某、潘某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行非诉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周某某、潘某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方全

审判员米庆明

审判员韩同杰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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