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傅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乙在广西防城港市海源酒精厂的工程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人民币x元的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