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周,男,生于1976年3月4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同村村民孙××家,翻墙入院,砸玻璃入室,将孙××儿子孙×卧室内一台电脑盗走,价值4358元,后赃物被被告人李某某丢失。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失主孙×经济损失35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孙×陈述,手印鉴定结论,价格认证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