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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池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甄语,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闽清龙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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