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因本案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X当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于2009年4月30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借用董X的身份证租借本市X路X号X酒店X房,开设用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的赌场,并从中收取抽头费,共计收取抽头费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5月5日晚11时许,当被告人马X聚众20余人,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接报的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赌资2万余元和赌博工具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X、魏X、王X、潘X、马X、汪X、潘X、董X、徐X、童X、田X、陈X、徐X、陈X、肖X、钟X、钟X、钟X、汤X、徐X、姚X、陈X、徐X、章X、肖X、章X、董X、徐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旅馆住宿登记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缴获的赌资赌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