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日生育女儿XX。2008年7月被告因伙同他人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以前亦曾犯罪获刑。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的打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XX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女儿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不需要原告负担抚育费。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没有财产需要处理,原告同意被告对女儿的抚育要求,并同意承担诉讼费。
审理中本院向被告的父亲征询意见,其表示原、被告之女即其孙女出生至今一直由其在抚养,其愿意在被告服刑期间代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日生育女儿XX。2008年10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犯抢劫罪,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被告在上海市XX监狱服刑。在被告服刑期间女儿XX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子女的抚育问题,原、被告已协商一致由被告独自抚育,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儿XX随被告XX共同生活,由被告XX独自抚育。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昀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