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张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元,张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