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喻某
被告钟某
原告喻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被告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被告钟某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5920元,被告一直拖欠该款未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92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钟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喻某借款5920元。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该款未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某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喻某借款本金1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喻某借款1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