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通许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0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同年10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普通货车沿通许县北开发区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X号电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孝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张孝善及乘员秦爱荣、张奥林受伤,张孝善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家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陶思庄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