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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平江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江某X区天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平江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江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超过6个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平江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平江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的(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平江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平江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汨罗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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