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委党校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村民,现住(略)。系被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甲房屋买卖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家俊
审判员伍守先
审判员姚远光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