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15日,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欣
审判员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