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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许某栋之妻。

申请执行人许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许某栋之女。

申请执行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许某栋之长子。

申请执行人许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许某栋之次子。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某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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