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被告人侯忆东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侯忆东寻衅滋事罪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以(2004)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忆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