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连心集团岳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上诉人杨某乙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款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