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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心连心集团岳阳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连心集团岳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上诉人杨某乙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款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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