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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发仁,怀化市鹤城区民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景憧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波担任记录。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发仁、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7年生育一男孩。自2000年以来,由于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开始恶化,尤其是2006年以后,被告胡乱猜测原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使原告伤心已透,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在大庭广众之下,甚至在原告工作的地方羞辱原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以致最后闹到了派出所。由于被告经常使用暴力,原告一直不敢回家,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务共同分担。

被告杨某乙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称的不是事实,婚后双方没有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就更加不存在,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从家庭和小孩成长考虑能和好。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自由恋爱,于1996年11月29日在原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由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关系而发生矛盾,特别是2009年4月在原告工作的木材加工厂,由于被告猜疑,双方发生争吵,使双方的矛盾激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辨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状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时间长,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可,只是近年来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关系而发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如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多沟通,相互理解,增强信任,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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