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甲、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刘某、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锋、仝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刘某、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张某、李某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彦卿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甲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