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与上诉人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上诉人龙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没有通知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参加庭审,亦没有对胡某对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胡某300元,退还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元。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