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微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微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微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微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