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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蔡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原告沈某

被告蔡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沈某、沈某、被告蔡某三人共同共有变更为归原告沈某、沈某共同共有;

二、变更产权所产生的手续费用均由原告沈某承担;

三、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于2010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继续有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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