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原告沈某
被告蔡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沈某、沈某、被告蔡某三人共同共有变更为归原告沈某、沈某共同共有;
二、变更产权所产生的手续费用均由原告沈某承担;
三、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于2010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继续有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