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
申请人钱某某申请宣告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钱某。钱某某与钱某系父女。钱某某称其父脑中风患病长达20年,生活不能自理。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钱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