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陈某某。
上诉人刘某甲、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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