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迮某。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诸某。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被告崔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支付被告崔某人民币5,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军
书记员胡琼